公司注冊后章程可能存在的3大問題及解決方案
公司注冊章程是一個公司組織與行動的根本準則,它既是注冊公司成立的基本,也是其賴以生存的靈魂。然而就是這樣一份極其主要的法律文件,目前絕大部分公司章程都是采取工商局供給的固定范本。因此目前許多公司章程中都存在著以下3大法律問題:
問題一:公司章程大批照抄照搬公司法規(guī)定,而沒有依據(jù)自身特色、實際情形制訂切實可行的章程條款,對許多主要事項未進行詳細規(guī)定,造成可操作性不強,制訂出來后往往被忘記。
問題二:公司章程有的條款內(nèi)容不符合《公司法》精力,甚至涌現(xiàn)剝奪或變相剝奪股東固有權的情況,對誠信責任強調(diào)不夠,對公司管理層權限邊界定義不夠清楚,無法有效掩護中小股東的權益,還給公司正常運作帶來不利影響。
問題三:絕大多數(shù)公司章程幾乎相同,差別僅僅表示為股東的姓名、住所、資本范圍等方面,千篇一律。這一問題的涌現(xiàn)很大水平上也是由于各個公司章程都在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(guī)定所導致的。
上述問題使得原來主要的自治機制在面對公司與股東的爭議、股東之間的爭議、公司與高等管理人員的爭議時形同廢紙。令其施展不了多大作用,反過來還強化了人們的對章程的不準確認識。下面通過公司法賦予公司章程可自由商定的事項來談談解決計劃,下述這幾點均可在公司章程中自由商定:
1、股東持股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
對于該問題,公司法并未明白規(guī)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商定,但司法實踐已經(jīng)認可上述商定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領域。
2、分紅比例、認繳公司新增資本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
股東依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;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(yōu)先依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。但是全部股東商定不依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不依照出資比例優(yōu)先認繳出資的除外。
3、表決權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
股東會會議由股東依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;但公司章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
4、公司章程可消除股東資歷的繼承
自然人股東逝世亡后,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歷;公司章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
5、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可另行商定
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該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部股東;公司章程另有規(guī)定或全部股東另有商定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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